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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等通信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大财法〔2011〕89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9-21
大财法〔2011〕8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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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等通信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等通信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等通信
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宋庆龄
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0”和“10699998”分别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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