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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调整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83
核心提示:厦地税函〔2011〕7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9-16
厦地税函〔2011〕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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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 )规定,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调整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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