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贸合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190
核心提示:京地税一[1996]399 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9-16
京地税一[1996]399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9-16
 
字体: 【】 【】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原北京市税务局曾以(91)京税三字69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国税发(91)006号文件,在1991至1993期间给予免征印花税照顾。据了解目前本市执行征免情况不够一致。经研究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应恢复征收印花税。1995年底前的上述凭证,不予办理补征手续。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