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贸合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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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一[1996]399 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9-16
京地税一[1996]3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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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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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原北京市税务局曾以(91)京税三字69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国税发(91)006号文件,在1991至1993期间给予免征印花税照顾。据了解目前本市执行征免情况不够一致。经研究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应恢复征收印花税。1995年底前的上述凭证,不予办理补征手续。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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