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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鲁国税流一〔1996〕7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9-12
鲁国税流一〔1996〕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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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省局下发的《增值税管理操作规程》、《增值税纳税操作规程》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国税发[1996]136号通知附件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留存备查,第二联:验收联交供票方,第三联:会计记帐凭证,第四联:仓储记帐凭证;附件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存报告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留存备查,第二联和第三联分别由会计、仓储保管留存,各市地应对专用发票按季及时进行盘存,将盘存情况于季末20日内报省局,对盘存情况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附件六,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七,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八:增值税专用发票日记帐;附件九,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帐;附件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表,以上附件各市地应按照总局的有关要求组织印制使用,附件九,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帐除发放保管使用外会计也要设置使用。对附件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单)、附件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附件五(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各市地暂按省局规定内容、样式执行,如果原印制的部分使用完,需重新印制时应按照总局规定的内容样式办理。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一处。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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