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局、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基层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企业: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9月2日印发
附件:《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