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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91
核心提示:厦人社〔2011〕19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9-02
厦人社〔2011〕1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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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局、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基层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企业: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9月2日印发

  附件:《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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