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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195
核心提示:豫国税发〔1996〕2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8-30
豫国税发〔1996〕2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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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0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近年来,我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增加较快,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漏管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各地要结合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密切联络经贸、工商、银行、地税等有关部门,切实澄清税源。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各地税务机关凡是可以按实际收入申报征税的,或已掌握其签订合同以及佣金率等情况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用按实申报或核定征收的方法计算征税。对某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问介绍、代理等服务业务,或为其母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该常驻代表机构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务,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凭证,据以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可由常驻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税务总局批准,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三、各地要结合省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138号)文件精神,与各级地税部门密切联系协调,做好此次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检查工作,并按要束进行全面总结,填写文件后所附表格,于1997年6月底前上报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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