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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61
核心提示:皖地税征字[1996]315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6-08-28
皖地税征字[1996]31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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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意见的通知

皖地税征字[1996]315号
1996-8-28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对普遍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遗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如发现用纳税人申报遗失的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进行偷税、骗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纳税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遗失的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进一步规范“被盗、遗失声明”,对我省地税部门管理的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发生被盗、遗失情况的,除逐级上报外,统一在《安徽财税报》上刊登“被盗、遗失声明”。

  三、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范围

  (一) 地方税务局系统管理的各类普遍发票;

  (二) 发票准购证;

  (三)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包括涉外税务登记证件);

  (四) 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五) 企业办税人员合格证。

  (六) 其他票证。

  (七) 四、刊登“被盗、遗失”声明的程序纳税人发生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情况后,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公安机关报失。税务机关在对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的纳税人按规定予以处罚的同时,责成纳税人填写“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由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办理刊登“被盗、遗失声明”事宜,并代为收取“挂失登报费”,统一寄至《安徽财税报》社。五、“被盗、遗失声明”的内容

  (一) 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声明内容包括:纳税单位或个人名称、发票种类、发票名称、份数、字轨号码、是否加盖财务章。

  (二) 被盗、遗失《发票准购证》声明内容包括:购票单位或个人名称、经营行业、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姓名、准购证字轨号码。

  (三) 被盗、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声明内容包括:纳税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税务登记证件种类、税务登记代码。

  (四) 被盗、遗失“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声明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外出经营地点、工程项目名称、金额、证明单字轨号码。

  (五) 被盗、遗失“企业办税员”合格证声明内容包括:办税人员所属单位、办税人员姓名、职称、证件号码及本人身份证号。

  六、实行在《安徽财税报》刊登“被盗、遗失声明”办法后,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不再相互传递“被盗、遗失通报。”对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领取《发票准购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企业办税人员合格证等。

  七、对1996年10月份以前发生的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且未在省级报刊刊登“被盗、遗失声明”的,应集中在《安徽财税报》上补办。

  八、“被盗、遗失声明”的具体刊登办法由《安徽财税报》社另行通知。

  九、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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