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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40
核心提示: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8-3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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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第一款“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规定,现将我省县(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清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县(区)国家税务局已没有自行制定、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如确需制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或提请上一级主管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二、全省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应立即根据总局、省局及主管省辖市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对本单位2010年7月1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制作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失效或废止的文件目录。同时,对2010年7月1日后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清理,凡无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的,应当立即予以废止。
三、清理工作应于2011年9月底前结束并将清理结果上报主管省辖市局,各省辖市局汇总后于10月中旬前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四、省局授权全省各县(区)局国家税务局在清理工作结束后,以正式公告形式将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失效或废止的文件目录在原文件生效范围内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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