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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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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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对供电企业收取的贴费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205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43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