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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财税字〔1996〕5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8-12
财税字〔1996〕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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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农发行字〔1996〕1号文《关于申请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行提出的对政策性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决定对你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贷款合同照章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你行提出的对资本金、公积金等免征印花税问题,按照国务院从严控制减免税的精神,不再给予特殊政策,一律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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