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补充规定废止:第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款、第六条第3款。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大地税二[1995]039号文件)实施一年来,推动了我市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工作,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实践证明,它简便易行,便于征纳双方掌握和运用。市局决定在此基础上,扩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和调整征收定额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原则
核定征收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规进行。坚持拓宽税基,应收尽收,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原则坚持依法办税,依率计征,公平税负原则;坚持便于掌握,方便操作的原则。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应税居民个人,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取自行申报申请和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相结合,做到核定适度。
二、核定征收的范围
对帐证不健全或不能得提供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个人收入的有关资料的事业单位、小型工商企业,统管分营企业;多种销售费用包干的物资流通企业;个人承包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建筑安装和装饰装修业;实行单车承包的客货运输业和从事“特业”的人员,如厨师、演职人员、个人行医等。对其他单位和行业核查征收确有困难的,需要采取核定征收的,应上报市局批准或备案。
三、核定征收的方法
可采取按销售(营业)收入或利润及工资总额附征或定期定额征收的方法。
四、核定征收的程序
应采取扣缴单位或纳税人申报与税务机关确认相结合来确定,深入调查,科学测算,确定征收率或定额标准,明确扣缴责任,明确缴纳方法,必要时可鉴定协议书,以保证核定征收的顺利开展。
五、对部分行业和人员核定或定额征收的征收率和定额幅度
(一)对从事餐饮业、娱乐业、医疗业、服务业、公用电话代办户等人员的月定额标准。(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号)
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明细表(一)
厨师、面点师、调酒师适用
地区
定额标准
等级 繁华地段 一般地段
市内 郊区 县(市) 市内 郊区 县(市)
厨师长(含特一、特二级厨师) 250-350元 150-200元 80-100元 100-150元 50-100元 30-50元
说明:1、郊区包括旅顺、金州、度假区等。
2、其他等级的按上述定额标准逐级下浮20%定额。
3、边远地区、各地自行确定定额标准。
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明细表(二)
主持人、歌手、乐手、模特适用
地区
定额标准 繁华地段 一般地段
市内 郊区 县(市) 市内 郊区 县(市)
140-300元 50-150 30-100元 80-150元 30-100元 15-50元
说明:1、郊区包括旅顺、金州、度假区等。
2、边远地区、各地自行确定定额标准。
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明细表(三)
个人办医疗、诊所人员适用
地区
职称
定额标准 市内 县、乡、镇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100-500元 80-350元 60-300元 60-300元 40-200元 20-100元
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明细表(四)
公用电话代办户适用(市内四区)
代办户上缴通话费
定额标准 不达600元 600-700元的
(不含700元) 700-800元
(不含800元) 800元以上的
不征 10元 20-30元 50元
说明:1、公用电话代办户每月上缴邮电部门通话费不包括长途电话通话费。
2、其他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参照市局制定标准,比照执行。
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明细表(五)
服务业的美容、美发(含洗头房)适用
地区
定额标准 市内 县(市)区
50-400元 30-200元
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明细表(六)
桑拿、按摩、搓澡人员适用
地区
定额标准 市内 县(市)区
50-300元 15-150元
(二)个人办幼儿园月定额标准为20-40元。(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号)
(三)个人承包国有、集体企业车辆,每辆60-80元/月。(出租车定额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62号)
(四)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取得高收入人员50-300元。(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8号)
(五)对施工企业按工程结算收入0.15%-0.5%附征税款;对个体工商户按施工工程结算收入2.5%附征税款。(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号)
(六)对安装、装修、劳务作业的企业按营业收入0.2%-0.5%附征税款;对个体工商户按营业收入2.5%附征税款。(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号)
(七)对由税务部门代开应税劳务发票的,按4%附征税款。(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八)对个人办学(厨师班、服装剪裁班、外语班、会计班、书法班、美容美发班、微机班、武术班等)按收入额3%附征税款。(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号)
(九)对个体工商户餐饮业毛利率调整为40%-60%,各局可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自行确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号)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实际应纳税额与核定税额相差较大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税者个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或查实征收。
六、税款缴纳方法
1、核定征收人员所在企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2、核定征收的企业和个人,可按月或定期缴纳。
3、对公用电话代办户应纳税款,可采取由邮政部门代收和税务部门查实征收相结合的办法,也可以委派协税人员征收,由各区局自定。
4、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汇总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报告表》,及时缴纳税款。
七、本通知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大地税二(1995)039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前文件规定凡与本文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