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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36
核心提示:粤地税函〔1996〕12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6-24
粤地税函〔1996〕1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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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品和粮食复制品,如包、糕点、饼、面等(下同)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征收营业税。
二、除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制品和粮食复制品应当征收增值税外,其他一律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税函发[1996]261号
成文日期:199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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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0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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