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11〕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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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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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缴纳方式的通知》(鲁国税函[2010]13号)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鲁国税函[2011]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所属期),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应补缴税款为11048.05万元,具体分配情况详见《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表》(附后),各地应及时补缴税款入库。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