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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价外费用项目表》样式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186
核心提示:鲁国税流一〔1996〕4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5-27
鲁国税流一〔1996〕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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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增值税价外费用项目表》问题已经鲁国税函发[1995]331号文明确,根据各市、地上报的《增值税价外费用项目表》的年用量等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增值税价外费用项目表》可由各市、地根据实际需用量自行组织印制和发放使用,现将样式内容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价外费用项目表》每本25份,每份四联,规格为195×133mm,各联印色分别为兰色、棕色、绿色、黑色。(样式附后)。
    二、各市、地可在成本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加部分管理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成本价格的30%,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三、《增值税价外费用项目表》随专用发票使用,在发售、使用、保管等方面要严格按照票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安全完整。
    四、各地应将《增值税价外费用项目表》的印制、发放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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