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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和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193
核心提示:云地税发[1996]07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4-12
云地税发[1996]0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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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和《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财税字[1995]8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 1995  10  1 日起,我省农业发展银行委托各地农业银行代理业务应纳的营业税及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省农业发展银行汇总后向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二分局申报缴纳,不再由各地农业银行代扣代缴。集中缴纳的税款(含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全部作为省级收入,缴入省金库。
    请各地按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应纳税款的清补工作。对 1995年 9 月底以前,农业发展银行委托农业银行代理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仍应由各地农业银行就地代扣代缴,未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从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月底止及 1996 年第 1 季度应由省农业发展银行集中缴纳而未纳的税款,务必于 1996 年 5 月 1 日前全部缴入省金库,逾期入库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2‰ 的滞纳金。
    二、未跨省的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总承包后转包,总承包人与转包工程不在同一县(市)的,其转包工程应纳的营业税,仍按云地税发[1995]085 号文件的规定,由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自行申报缴纳,不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日   财税字[199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各地在贯彻新的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征税问题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关于金融业纳税申报期限问题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自纳税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申报纳税。
    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其应扣缴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季度,并自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申报解缴。
    三、关于租赁或承包企业的纳税人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纳税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四、关于营业税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五、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缴税地点问题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下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的营业税由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此办法的执行时间为 1994 年 7 月 1 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
(1995年9月4日  财税字[199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 号)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不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改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该规定的执行时间,确定为 1994年 7 月 1 日。据各地反映,按此时间执行有一定困难。为此,经研究决定,将该规定的执行时间改为 1995 年 10 月 1 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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