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187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1996]12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3-20
京地税营[1996]1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3-20
 
字体: 【】 【】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凡是从事代理进口业务的单位,均应就其取得的代理进口手续费收入全额,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各地在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完税凭证)为凭据进行税款抵扣时问题较多,执行不统一。为加强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对海关代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