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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6]12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2-02
京财税[1996]1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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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5]47号
    
    国家开发青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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