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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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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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
销售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8号),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申请免征增值税提供有效证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国税局提供检测单位的有效检测资格证明,并提供每笔业务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主管国税局经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资格确认后,凭检测报告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未经有资格检测单位检测的,不得享受免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