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19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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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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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税[1995]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农发行营业税的返还问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自营业务及其委托由农业银行系统代理的业务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展山东省分行向省财政厅提出返还申请。省财政厅负责审查批复并按原税款入库级次办理具体返还事宜。
二、关于农发行欠税的清理问题。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自营业务及委托由农业银行系统代理的业务欠缴的营业税及其他税收的清理工作,仍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鲁财税字[1995]第41号文件精神办理。截止1995年12月31日仍继续欠缴的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收,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集中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一次性补缴入库。在欠税缴清之前,不予办理营业税返还事宜。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组建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文件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的缴纳及返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营业税的缴纳及返还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的营业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已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由其向财政部业务主管司提出返还营业税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后,在一个月之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统一由其省级分行集中缴纳,并由其省级分行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提出退税申请,经核准后,在一个月之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地方金库退付。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协助此项工作。
二、政策性银行所得税的缴纳及返还
根据政策性银行的实际情况,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企业所得税暂实行由总行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的办法。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所得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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