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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羽毛粉征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豫国税函发〔1996〕2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1-25
豫国税函发〔1996〕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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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汴国税流(1996)1号《关于对生产销售羽毛粉征收增值税执行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根据财政部(87)财税字笫042号《颁发<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87) 财税字第242号《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中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其他工业品是指列举之外的其他各种工业品,羽毛粉不在上述列举税目范围内,应按其他工业品税目征收增值税。
省税务局豫税函发(1993)189号通知只是明确对企业生产的羽毛粉直接作为饲料使用的,在9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不直接作为饲料使用的,仍应按其他工业品征收增值税,执行时间按财政部(87)财税字第242号文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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