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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纳税地点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175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1996]1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1-10
京地税营[1996]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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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650号)《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纳税地点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纳税地点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650号
    
    中信实业银行:
     你行《关于改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营业税的请示》(信银〔1995〕196号)收悉。鉴于你行是经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一家全国性、综合性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你行总行的营业税属于中央固定收入,因此,对你行总行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6年1月1日起改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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