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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鲁国税流一〔1996〕00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1-04
鲁国税流一〔1996〕0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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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5]23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部门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时,税务登记号一栏,填写六位税务机关代码。
    二、对领用存数量不符短缺的及其他原因去向不明的专用发票,按“丢失”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上报。
    三、《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由各市地按所附式样、规格自定联次,自行印制。
    四、各市、地务于九六年三月二十日前,将九四年七月一日至九六年二月底期间发生丢失被盗的全国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按时间先后顺序录入完毕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上报省局)以保证按时建立全国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总库。
    五、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查询报警系统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一九九六年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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