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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陕地税发〔1995〕21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12-26
陕地税发〔1995〕2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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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经表制度,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涉及到社会各行业、各部门,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争取各部门、各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鉴于建立该项制度工作量大、情况复杂的特殊情况,省局决定首先抓好收入较高的行业和部门;它们是:金融保险、电力、邮电、新闻、出版、教育、文化体育、娱乐业、勘察设计、承包承租、个别大中型企业、私营企业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积累经验,全面推广该项制度。
  三、“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设计的统一式样由各地印制。
  四、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填制“个人收入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扣缴义务人备查,一份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保管以便于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掌握和纳税情况的检查。
  五、各地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以确保该项制度的顺利贯彻实施。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1995〕213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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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关于“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代扣代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是控制税源、全面掌握纳税人收入情况的重大措施,也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予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行。
    二、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涉及到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单位,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他们的协作配合。
    三、鉴于建立该项制度需要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作相应准备,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先在高收入行业和地区试点,然后逐步推向所有行业和单位,请各地将试点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五、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纳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都应列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内。
    六、扣缴义务人内部多层次、多单位支付个人收入的,由扣缴义务人指定的办税人员,将支付情况汇总后编制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七、扣缴义务人应按月填列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指定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信息,在每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月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八、扣缴义务人不报送或虚假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一经查实,其向个人支付的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款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税务机关应对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建档管理,作为掌握纳税人收入、核实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情况和税收检查的根据之一。
    十、对于已扣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已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反映的,为了避免重复工作,可暂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只填列未达到纳税标准、没有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的情况。
    十一、各地要尽快将本通知下发到县级税务机关,并由县级税务机关将本通知印发所在地区的企业(公司)、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部队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等扣缴义务人。
    附件: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附件:
    说明:一、“收入项目”栏填写金额,4+5+6+7+8=3
    二、非本单位人员、非本期收入及其他有关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
    三、“审核人”指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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