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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涂碳和无碳普通发票印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70
核心提示:闽国税征〔1995〕02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12-15
闽国税征〔1995〕0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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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BR>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BR>417号)要求“涂碳发票统一使用普通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无碳压感发票可<BR>暂使用一般无碳压感纸印制。涂碳和无碳发票原则上都必须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BR>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但如采用各联一次性打印机印制的,可暂不套印发票号码”。<BR>  希遵照执行。<BR>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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