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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302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5]232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11-21
京财税[1995]23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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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7号文件。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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