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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延伸服务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177
核心提示:冀地税函〔1995〕18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11-06
冀地税函〔1995〕1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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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铁路延伸服务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的请示》(石地税一字[1995)第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铁路多种经营企业开展的铁路延伸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即不能笼统归到“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而应根据其经营活动来确定其适用税目。如行包及携带物品搬运、行包接取送达、货物集装箱搬运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科,而代购、代销、货物看管、托运货物用具出租、货物车辆管理等服务项目,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石家庄铁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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