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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等文件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京财税[2011] 81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6-18
京财税[2011] 8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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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1]5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11] 598号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4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
    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 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现就企业纳税环节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禁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生产或服务单位向初始用户收取培训费、证书费、换证费等相关收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货单位向初始用户提供必要的设备使用培训,所需费用应由供货单位承担,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二、取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网点建设费。为支持新疆企业
    发展,取消新疆地区技术服务单位向用户收取的网点建设费。
    三、规范税务系统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各级税务机关及其事
    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利用税务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
    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我委下发的《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 14号)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提供电子纳税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服务费、认证费和维护费进行清理和规范,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清理规范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委。
    四、严禁企业纳税环节违规收费行为。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要与用户签署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和服务内容,否则不得收取费用:未经企业要求上门提供具体技术维护服务的,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供货和技术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用户强行推销、搭售扫描仪、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否则以乱收费查处。
    五、从严核定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核定的税务发票使用和成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从严核定税务发票工本费,切实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六、上述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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