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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用定额发票换版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88
核心提示:大地税告〔2011〕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6-16
大地税告〔201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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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启用新版《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新版《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停车收费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月营业额在4万元以下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零星服务需要配套使用定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与上述新版发票相对应的旧版《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可以使用到有效期结束。《辽宁省大连市运费定额发票》可以使用到2011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后,纳税人发生相关业务需使用新版《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出租汽车定额发票》可以使用到2011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后,纳税人发生相关业务需使用《辽宁省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辽宁省大连市服务(娱乐)业定额发票(瓦房店专用)》(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可以使用到2011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后,纳税人发生相关业务需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其他地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应当于2012年3月31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已使用及未使用的上述旧版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缴销等相关事宜。逾期使用旧版发票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新版发票式样及防伪措施可以登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dl-l-tax.gov.cn/)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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