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豫国税发〔1995〕27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9-29
豫国税发〔1995〕2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29
 
字体: 【】 【】 【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5 52 号《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 1995 044 号《 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个别产品仍不清楚的, 请及时向省局反映,由省局统一研究解决。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doc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