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70
核心提示:财税〔2011〕9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6-10

财税〔2011〕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6-10
 
字体: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请遵照执行。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