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二〔1995〕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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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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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5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各有关国税局要进行一次清理,并按总局通知规定对其从1995年1月1日起恢复全额征收所得税。 199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