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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45
核心提示:京国税二〔1995〕3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9-15
京国税二〔1995〕3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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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5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各有关国税局要进行一次清理,并按总局通知规定对其从1995年1月1日起恢复全额征收所得税。

199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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