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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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财法〔2011〕46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6-01
大财法〔201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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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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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
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邮政行业重组改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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