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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办公室 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64
核心提示:辽地税流〔1995〕17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8-30
辽地税流〔1995〕1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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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地税局沈阳、大连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省政府辽政发(1995)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推动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现就城镇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房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权单位的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出售给职工,可暂免征营业税;以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纳税有困难的,可报请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以市场价出售的公有住房,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产权单位以标准价或成本出售给职工公有住房收入,暂免征企业所行税;以市场价出售的公有住房,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职工离退休时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买的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房屋用于自住的,对于该住房属于个人出资的部分可免征房产税,属于单位出资的部分照征房产税。
    五、对于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对主权单位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对以社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职工家庭为对象,由政府提供扶持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建设,在房改期间,投资方向调节税暂按零税率执行。
    八、职工购买住房,在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房地产权证书时,按“每件贴花五元”的税率缴纳印花税,由发放房地产权证的部门代扣代缴。
    九、对于职工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可免征契税,免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十、标准价和成本价按省政府辽政发(1995)7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掌握执行。
    十一、个人购买房屋后按政策规定再出租、出售、赠与及以其他形式再转让的,应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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