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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58
核心提示:闽国税函〔2011〕12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5-19
闽国税函〔2011〕1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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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11〕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城区房地产
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11〕29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的规定精神,对你局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位于城区的(包括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琅歧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20%执行。
此复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5月23印发
 打字:陈洁 校对: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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