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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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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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规定,现对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从2011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2%。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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