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45
核心提示:京地税个[1995]36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8-01
京地税个[1995]3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8-01
 
字体: 【】 【】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亦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351号文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5〕351号
    
    中国科学院:
     你院《关于申请“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免税的请示》(科发学字〔1995〕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