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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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琼国税函发〔1995〕02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7-10
琼国税函发〔1995〕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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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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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市县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及时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具体办法按中国税务报社国税报函发(1995)第030号《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执行。
实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这一办法后,各市县税务机关在审核进项发票时,应认真对照《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字轨号码,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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