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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26
核心提示:鲁国税发〔1995〕98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5-05-02
鲁国税发〔1995〕9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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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地要认真做好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工作。对这个问题,省局已下发了鲁国税发[1995]35号和鲁国税函发[1995]141号通知,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要求。从目前看,各地认定工作进展缓慢,已影响了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款的征收入库。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文件要求,对符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经营单位,抓紧办理认定手续,务于5月l5日前上报省局。(本条废止)
    2、对省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批发单位,在1995年4月30日以前批发销售的金银首饰未取得《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购货方为省外企业,需由省国家税局向购货方税务机关联系确认是否属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可由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复印件,并附报该笔业务金银首饰的品种、件数、重量、成色等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省局经与有关省国税局联系确认后,再通知有关市地。
    对购货方为省内企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汇总资料上报市地国家税务局,由各市地国税局进行联系确认。各市地对这项工作要互相协助配合,以保证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条废止)
    3、对5月31日前未取得《金银首饰购(加工)管理证明单》的或补开的《证明单》经查实内容弄虚作假的,以及提供不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经税务部门联系确认购货方不属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本条废止)
    4、各市地要加强对个体经营者和未经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单位的征收管理。一是对其经营收入要严格按规定征税,对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的经营者可按查帐征收方法征收消费税,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的必须按定期定额方法从严格核定和征收;二是主管税务机关要强化征管措施,建立征管档案,掌握进货渠道,堵住征管的漏洞,减少税款的流失,不断提高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水平。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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