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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63
核心提示:鲁国税发〔1995〕7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4-05
鲁国税发〔1995〕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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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务必按总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辅导、培训工作,确保一般纳税人在五月一日后能逐项准确地开具使用专用发票;同时要加强对进项凭证的稽核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一律不能作为税款抵扣凭证。
    二、为避免因专用发票不定期换版而造成浪费,各地应尽量先使用94年版的专用发票。今后在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中,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办理。
    以上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5]047号文。(不发青岛)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稽核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1994年我局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035号)中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专用发票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以不填写。但就近期实际执行情况看,不填写上述两栏,发现问题后,难以及时与购、销方取得联系,不便于对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5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电话号码。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项目填写不全、未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三、各地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辅导和培训工作,使其能按规定正确无误地填开专用发票。
    四、从1994年7月1日起,全国已开始启用统一印制的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新版专用发票)。新版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无色莹光油墨套印了防伪字和团花。目前新版专用发票防伪字和团花共有两种:1994年第一批及第二批第一阶段印制的专用发票防伪字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团花为八角梅花形,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下面三栏居中位置;1994年第二批第二阶段和1995年印制的专用发票防伪字仍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团花为四角梅花形,在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及备注栏内居中位置。
    五、1994年印制的新版专用发票可在1995年继续使用。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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