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增值税计算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闽国税流〔1995〕4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3-27
闽国税流〔1995〕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3-27
 
字体: 【】 【】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P><P>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60号文明确: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产品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这一文件下发后,个别地区来函反映,对已销售并按17%税率开具专用发票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产品应如何征税,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P><P>  对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产品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时间(即1994年1月1日起)依13%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已按17%税率开具专用发票的,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逐笔发函通知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逐笔发函通知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按13%税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销货方企业多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以后各纳税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P><P>    希知照!</P><P> <BR></td>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