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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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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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7]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省内当前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管理,省国税局、地税局对原《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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