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鲁财税字[1995]第21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5-03-17
鲁财税字[1995]第2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3-17
 
字体: 【】 【】 【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7号《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级地方税务部分对农业发展银行应依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征收营业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按规定应就地缴入省级金库,对其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委托代理单位扣代缴,按规定就地缴入省级金库。其他地方各税,按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
2.由于省以下农业发展银行尚未单独组建分支机构,从一九九四年下半年起,其信贷业务由同级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代理。据了解,部分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并未及时、足额地将农业发展银行的营业税扣缴入库,为此,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今年上半年进行的新税制执法检查对农业发展银行一九九四年及今年第一季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按税法规定应纳的营业税未征收入库的,要全部依法补征入库。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所得税匀以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为纳税人,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就地征收,缴入中央金库。
4.有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待财政部作出规定后,另行下文明确。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77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制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返还的“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发[1994]25号文件精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的组建工作已经完成,省级以下机构也将陆续组建。原由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已于6月30日划转到该行,但在其省级以下机构组建工作完成以前该行业务仍暂由中国农业银行代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直接经营的业务,其应纳的营业税由该总行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就地缴纳。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受托代理单位代扣代缴。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
注:本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16号)。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