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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批发、零售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16
核心提示:闽国税流〔1995〕3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3-17
闽国税流〔1995〕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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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P><P>  

    最近,有关部门要求明确经营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如何征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1994]004号文件规定,现明确如下:对批发、零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也按照农机产品,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予以免征增值税照顾。</P><P>    请遵照执行。  <BR>  <BR></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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