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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玉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44
核心提示:闽国税流〔1995〕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2-19
闽国税流〔1995〕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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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P><P>

  近接个别地区来函反映,对企业经营玉米如何征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1号《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玉米属于粮食范围。据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玉米按13%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企业销售玉米应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P><P>  希知照。</P><P> <BR></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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