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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制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辽地税征〔1995〕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1-27
辽地税征〔199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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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
    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各市地税局接到防伪油墨后即开始印制新版发票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1991)112号《关于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套印位置和发票联底纹加密的通知》第一条中的套印位置和具体数字规定套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目前的要求,印制普通发票使用全国统一供应的水纹纸,不加印黄色底纹。各市有地方税务局标志的发票制章,应与全国统一供应的水纹纸、防伪油墨同时使用,不允许套印在加黄色底纹的防伪纸上。
     三、省地方税务局对原省税务局制定的发票样本未做修订前,暂按原样本的式样进行印制。
     四、印制普通发票联的棕色油墨、要严格按照国税发(1991)112号《关于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套印位置和发票联底纹加密的通知》中的调墨配方调色印制。
     五、在普通发票发票联上套印“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即为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所以印制变通发票的发票联只准许套印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其他任何部门的检印、管理专用章等一律不准套印。
    六、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印刷厂印制普通发票的管理,保证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监督印刷厂制定并实施印制、保管、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印刷厂流失防伪纸、防伪油墨、监制章、发票半成品、发票成品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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