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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京地税个[1995]7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1-24
京地税个[1995]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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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65号文《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66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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