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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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甘国税函发〔2011〕7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3-30
甘国税函发〔20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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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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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二、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
(二)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
(三)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三、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统一申请税收返还。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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