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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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地税发〔2011〕2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3-29
大地税发〔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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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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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防范税收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有效引导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下属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负有地方税收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纳税人涉税风险是指因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未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纳税人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第四条 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公告工作应当遵循一体化、扁平化管理与时效性、针对性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分类管理提示公告的内容、程序和市局、基层局两级应用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风险,根据其来源不同,分为群体类涉税风险和个体类涉税风险。群体类涉税风险是指税收政策调整后,对特定的纳税人群体所产生的遵从风险;个体类涉税风险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加工分析各种涉税数据,对单一纳税人某类税收管理事项披露出的遵从风险,主要包括:纳税评估疑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税收管理环节存在的违章行为,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加工发现的税收管理偏差,各税种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常见问题等。
第六条 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公告由风险识别、分析处理、风险发布和后续管理四个环节组成,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局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各税政处、纳税评估处、税务稽查处、纳税服务处、票证管理所和税收数据管理中心是涉税风险识别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风险识别工作;
(二)市局纳税评估处是涉税风险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风险识别部门按期归集、整合涉税风险的内容,并组织发布;
(三)市局纳税服务处负责组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风险咨询问题进行统一解答;
(四)各基层局纳税评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个体类涉税风险的确认、发布和后续处理,并可根据本局管理需要,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涉税风险进行识别、加工和发布。
第二章 风险识别和分析处理
第七条 涉税风险识别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转发或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税收政策调整可能引发的纳税人群体类涉税风险进行识别,并在政策发布前将涉税风险提示对象和内容及时移交纳税评估处。
第八条 涉税风险识别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综合运用各种数据加工和比对分析手段,对纳税人个体类涉税风险进行识别,并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按照规定格式,将涉税风险提示内容移交纳税评估处。
第九条 纳税评估处在接到涉税风险提示内容后15个工作日内,对群体类涉税风险,列示具体发布对象并实施发布;对个体类涉税风险,按照纳税人名称归集并整合加工,转交各基层局纳税评估综合管理部门确认。
第三章 风险发布和后续管理
第十条 对于需要向纳税人提示公告的群体类涉税风险,市局纳税评估处可视情通过各类宣传媒体、网上申报平台、纳税人端办税平台、纳税人备案邮箱或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向纳税人发布,并可启用短信平台提醒纳税人查收。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向纳税人提示公告的个体类涉税风险,各基层局纳税评估综合管理部门在接到发布内容后15个工作日内确认发布内容,并通过网上申报平台、纳税人端办税平台、纳税人备案邮箱或其他渠道向纳税人发布,同时启用短信平台提醒纳税人查收。
对于经确认不需要向纳税人发布的个体类涉税风险,各基层局纳税评估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局纳税评估处说明。
第十二条 对于纳税人针对涉税风险提示公告内容的咨询,由纳税服务处组织12366热线统一解答。
第十三条 对于发布的纳税人个体类涉税风险,各基层局应当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规定,督导纳税人及时自查、整改。
第十四条 对于上一年度发布的个体类涉税风险内容以及纳税人自查、整改情况,应当在次年的稽查选案环节列示,为稽查选案提供线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基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局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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