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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样式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199
核心提示:鲁国税函发〔1994〕10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12-26
鲁国税函发〔1994〕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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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农业产品收购环节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现将发票样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属普通发票、仅限于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使用。
二、“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票面规格为40开(190MM×105MM)。“发票联”和“计算抵扣联”使用水印纸印制,并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新发票监制章。
三、“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计算抵扣联和记帐联。如用票单位需增加联次的,由各市地国税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四、“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由市地国税局按照省局普通发票监制管理规定和统一样式印制。如使用中发现省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联次等确不敷需用的,由市地国税局提出修改意见,省局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五、“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启用。各地自行确定样式套印旧发票监制章印制的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可继续使用到九五年六月底。各收购单位自行印制的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收购单等票证,自九五年一月一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附件:   ncpshougoupiaoyang.doc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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